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1. 除了對疫苗接種或預防措施的任何建議外,作為進入某個締約國的條件,旅行者可能需要有針對本條例專門規定的以下疾病的疫苗接種或預防措施的證明:
黃熱病疫苗接種
2. 對黃熱病疫苗接種的建議和要求:
(1) 適用于本附件:
① 黃熱病的潛伏期為6 天;
② 經世衛組織批準的黃熱病疫苗在接種后10 天開始發揮防止感染的保護效果;
③ 保護效果持續10 年;以及
?、?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書的有效期應為10 年,并從接種之日后10 天開始或,如果在這10 年中重新接種疫苗,則從重新接種之日開始。
(2) 對離開本組織確定存在黃熱病傳播危險的地區的任何旅行者均可要求接種黃熱病疫苗。
(3) 如果旅行者持有的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書尚未生效,可允許該旅行者離境,但在抵達時可援引本附件第2(8)款中的規定。
(4) 持有有效的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書的旅行者不應被視為嫌疑人,即使他來自本組織確定存在黃熱病傳播危險的地區。
?。?) 根據附件6 第1 款,所用的黃熱病疫苗必須經本組織批準。
(6) 為了保證使用的操作和材料的質量和安全性,締約國應在其領土內指定專門的黃熱病疫苗接種中心。
?。?) 凡受雇于本組織確定為存在黃熱病傳播危險地區的入境口岸的每一名工作人員,以及使用任何此類入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乘務員中的每一名成員均應持有有效的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書。
(8) 在本國領土上存在黃熱病媒介的締約國可要求來自本組織確定存在黃熱病傳播危險、而又不能出示有效的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書的旅行者接受檢疫,直至證書生效,或直至不超過6 天的期限(從最后可能接觸感染的日期計算)已過,二者中以日期在先者為準。
?。?) 盡管如此,可允許持有由經授權的衛生官員或經授權的衛生人員簽字的免予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書的旅行者入境,但須服從本附件前面所述的條款,并被告知有關防范黃熱病媒介的信息。若該旅行者未接受檢疫,可要求其向主管當局報告任何發熱或其它有關癥狀并接受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