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1. 世衛組織應當定期公布一份地區名單,對來自這些地區的交通工具建議采取滅蟲或其它媒介控制措施。這些地區的確定應酌情遵循有關臨時或長期建議的程序。
2. 對離開位于建議采取媒介控制措施地區的入境口岸的每個交通工具均宜采取滅蟲措施,并保持無媒介狀況。凡是有本組織為此類措施建議的方法和材料時,理應予以采用。交通工具中存在媒介的情況和所采取的消滅媒介的措施應列入以下文件:
(1) 如為飛機,飛機總申報單的衛生部分,除非到達機場的主管當局免除申報單中的衛生部分;
(2) 如為船舶,船舶衛生控制證書;以及
(3) 如為其它交通工具,分別向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或其他代理人簽發書面處理證明。
3. 如本組織建議的方法和材料得到采用,締約國應接受其它國家對交通工具采取的滅蟲、滅鼠和其它控制措施。
4. 締約國應建立規劃,把可傳播構成公共衛生危害的傳染因子的媒介控制在離用于旅行者、交通工具、集裝箱、貨物和郵包業務的入境口岸設施地區最近距離400 米外,如發現較大范圍的媒介,則應延長此最近距離。
5. 如果為了確定所采用的媒介控制措施是否成功需要進行追蹤檢查,則建議采取追蹤檢查的主管當局應將此要求事先通知有檢查能力的下一個已知停靠港口或機場的主管當局。如為船舶,則應在船舶控制證書上注明。
6. 如發現以下情況,交通工具應被視為有嫌疑,并宜檢查是否存在媒介和宿主:
(1) 艙內有可能的媒介傳播疾病的病例;
(2) 在國際航行中艙內出現了可能的媒介傳播疾病的病例;或
(3) 在離開疫區的時間內,艙內媒介仍可能攜帶疾病。
7. 如本附件第3 款提及的控制措施或本組織建議的其它措施業已采用,則締約國不應當禁止飛機在本國領土著陸或禁止船舶在本國領土停泊。但是,可要求來自疫區的飛機或船舶著陸于該締約國為此專門指定的機場或轉向前往締約國為此專門指定的另一港口。
8. 如果在某個締約國領土上出現前述疾病的媒介,該締約國可對來自媒介傳播疾病疫區的交通工具采取媒介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