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保證各類重大活動順利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對具有特定規模和社會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以下稱重大活動)實施的專門食品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堅持預防為主,實行分級管理。
重大活動分為三級:
一級:黨和國家舉行的重大會議和活動、重大國際外交活動、重大國際國內體育賽事等及與之相應的重大活動。
二級: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舉辦的重要會議和活動、洲際體育賽事和國際單項體育賽事活動、國際性重要會議等及與之相應的重大活動。
三級:市級人民政府舉辦的重大活動。
第四條 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和接待單位應當對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負責。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重大活動的級別實施食品衛生監督工作。
一級 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并組織實施,對接待單位進行全程食品衛生監督、監測。
二級 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對接待單位進行重點食品衛生監督、監測。
三級 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并組織實施,進行巡回食品衛生監督檢查,必要時開展食品衛生監測。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職責:
(一)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期間,建立明確的領導組織機構和參與食品衛生監督的工作網絡。
(二)制定與重大活動級別相應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發生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預案要求報告并采取相應行政措施。
(三)選派專職衛生監督員進駐現場,開展衛生監督、監測和現場快速檢測工作;
(四)收集、整理、通報重大活動期間食品衛生監督工作信息;
(五)依法組織調查處理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六)對指定的、贊助的食品生產企業和供應商經營資質、衛生許可、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進行抽樣檢驗;
(七)對臨時設置的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進行預防性衛生審查,發放臨時衛生許可證;
(八)依法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條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食品衛生管理的職責:
(一)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重大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選擇符合衛生規范要求、具備與重大活動級別相應接待能力的接待單位;
(三)督促接待單位執行食品衛生規范和要求;
(四)落實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建議;
(五)提供衛生監督監測所需工作條件和經費支持。
第八條 重大活動接待單位食品衛生管理的職責
(一)成立食品衛生自身管理組織,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二)確定專職人員主管食品衛生工作;
(三)組織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進行食品衛生監督監測;
(五)落實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各項食品衛生監督意見;
(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污染、食物中毒事件隱患;
(七)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
(八)重點危險食品留樣48小時,配備專用留樣冰箱,專人負責。
第三章 工作程序與要求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備案內容包括:
(一)主辦單位、接待單位、主要聯系人、通訊方式,重大活動名稱、時間、地點、人數等相關內容;
(二)駐地分布、食宿安排、供餐單位、方式、地點、重要宴會、旅游活動、指定食品、贊助食品等相關內容。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應依據重大活動級別,制定工作方案,并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告知活動主辦單位。工作方案應包括活動概述、組織領導、工作任務、工作范圍、人員職責、監督監測計劃、經費預算、信息反饋、食品污染、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等內容。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應做好人員、物資、車輛、后勤等準備工作,必要時對衛生監督員進行專項培訓。根據重大活動級別配備現場監督、檢測、辦公、通訊及交通等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 在重大活動舉辦前,衛生行政部門應對接待單位進行食品衛生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有效衛生許可證、具備相應接待能力;
(二)衛生管理組織、責任人和各項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檢查證明和近期健康狀況,必要時進行糞便細菌培養;
(四)食品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水平及個人衛生狀況;
(五)食品及食品原料來源的合法性、真實性、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合格情況;(六)生活飲用水和食品加工用水的衛生檢測合格證明;
(七)擬訂的就餐食譜;
(八)食品專用常溫、冷藏、密封運輸車輛情況;
(九)對加工制作的冷葷食品、食品工用具等進行微生物檢測。
第十三條 重大活動期間,衛生行政部門對接待單位實施的食品衛生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重點項目的監督檢查:審查確認食譜、食品貨源渠道、食品庫房、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加工制作場所、加工程序、冷葷食品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工用具及容器專用、備餐與供餐時間、食品中心溫度、食品留樣48小時、自帶食品和贊助食品及其它監督檢查內容;(二)根據供餐情況和監測計劃進行食品微生物監測,開展現場食品毒物快速檢測工作;(三)衛生監督人員對現場衛生監督內容及監測結果應填寫衛生監督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第十四條 重大活動期間,應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一)審查食譜時認定為可能引發食物中毒的;
(二)食品及飲用水監測檢出可疑陽性樣品的;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
(四)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超過保質期限的;(五)外購非定型包裝的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其他可能存在食品衛生隱患的。
第十五條 重大活動期間,接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整改:
(一)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環節不符合衛生操作規范的;(二)食品餐具、容器、工用具生熟不分、交叉污染的;(三)生食食品(水果、蔬菜、海鮮等)清洗消毒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四)冷葷食品加工間室內溫度高于25℃的;
(五)食品從業人員患有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食品衛生隱患的。
第十六條 發現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飲用水污染等事件時,接待單位應向衛生行政部門和主辦單位報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配合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三)對可疑食物中毒的食品、原料、工具、設備進行現場保護;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提出的行政控制措施。
第四章 信息溝通
第十七條 重大活動期間,衛生行政部門、主辦單位、接待單位應建
立有效的食品衛生監督信息溝通機制。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重大活動期間的食品衛生監督計劃、監督監測結果等信息應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告知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涉及保密內容的應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管轄區域內重大活動接待單位的信息數據庫,主要包括衛生資質、條件設施、安全標準、操作規范、衛生培訓、實驗室等資料內容。
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指領導組織重大活動的機構。
重大活動接待單位:指具體承擔重大活動的接待服務單位。
審查確認食譜:指衛生行政部門對重大活動接待單位提供的食譜進行衛生學審查的行為。
食品留樣:指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重大活動接待單位在供餐前對直接入口食品進行冷藏保存備檢的行為,留樣食品每種不少于一百克并應填寫留樣記錄。
備餐與供餐時間:指食品加工完成后至食用的間隔時間。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