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根據《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應符合以下衛生要求:
1. 技術要求
1.1原料要求 原料質量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產品應有的色澤、氣味、組織形態、不得有異味、雜質或腐敗變質。
1.3衛生要求
1.3.1理化指標(見表1)
表1 理化指標(mg / kg)
項 目 | 指 標 | ||
飲 液 | 固體飲料* | 膠 囊* | |
鉛(以Pb計,mg/kg) 砷(以As計,mg/kg) 汞(以Hg計,mg/kg) |
≤0.5 ≤0.3 - |
≤0.5(≤2.0) ≤0.3(≤1.0) - (≤0.3) |
≤1.5(≤2.0) ≤1.0 - (≤0.3) |
食品添加劑 | 按GB2760-96執行 | ||
其他污染物 | 以原料或產品按有關食品衛生標準執行 |
注:*1)括號內是以藻類、茶類為原料的固體飲料和膠囊衛生標準。
2)供兒童、孕產婦類食品不得檢出激素類物質。
1.3.2 微生物指標(見表2)
表2 微生物指標
食 品 種 類 | 指 標 | ||||
菌落總數 (cfu/g.mL) |
大腸菌群 MPN(100g.mL) |
霉菌 (cfu/g.mL) |
酵母 (cfu/g.mL) |
致病菌 | |
液態食品 蛋白質含量≥1.0% 蛋白質含量<1.0% |
≤1000 ≤100 |
≤40 ≤6 |
≤10 ≤10 |
≤10 ≤10 |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
固體或半固體食品 蛋白質含量≥4.0% |
≤30000 |
≤90 |
≤25 |
≤25 |
不得檢出 |
蛋白質含量<4.0% |
≤1000 | ≤40 | ≤25 | ≤25 | 不得檢出 |
罐頭食品 符合罐頭食品商業無菌要求 |
1.4 保健功能要求
1.4.1 產品的保健功能應與衛生部指定實驗室的功能評價結果相一致。
1.4.2 已確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產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應與其評價結果相一致。
2. 標識要求
應符合《保健食品標識的規定》的要求。
3. 檢驗方法
3.1理化衛生指標按GB-5009執行
3.2微生物指標按GB-4789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