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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

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1 總則

  為配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實施,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工作,制定本規范。

  2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和已投入運行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評價工作。

  本規范適用于公共場所使用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其他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可參照執行。

  3 術語與定義

  3.1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預防性衛生學評價

  依據國家法規、規章、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對新建、改建和擴建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設計和竣工驗收進行的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評價。

  3.2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常性衛生學評價

  依據國家法規、規章、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對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進行的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評價。

  4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預防性衛生學評價

  4.1 評價目的

  預防和控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可能出現的健康危害因素。

  4.2 評價依據

  (1)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主要包括:

  a.《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b.《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c.《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d.《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

  e.《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

  f. 公共場所衛生標準(GB 9663~9673,GB 16153)。

  (2) 建設單位或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

  a. 建設項目的審批文件;

  b. 建設項目概況資料;

  c.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計資料及設計說明。

  (3) 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4.3 評價內容與方法

  4.3.1設計評價

  4.3.1.1 基本情況分析

  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進行基本情況分析,主要包括:

  (1) 建設項目地點、總投資、平面布局、建筑面積;

  (2) 建設項目用途、服務人數;

  (3) 空調類型、氣流形式和系統設計參數;

  (4) 冷卻塔的類型和位置;

  (5) 空氣凈化消毒裝置種類、用途及安裝部位。

  4.3.1.2現場調查

  在基本情況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現場調查,主要包括:

  (1) 周邊環境現狀及危害因素監測;

  (2) 建筑物現況及自身污染狀況。

  4.3.1.3 評價

  結合基本情況分析和現場調查結果,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計資料進行評價,主要包括:

  (1) 溫度、相對濕度、噪聲、新風量等設計參數;

  (2) 機房、風管、冷卻塔、空氣凈化消毒裝置、應急關閉回風的裝置、控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分區域運行的裝置、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等設備、設施;

  (3) 新風、排風、送回風等通風系統;

  (4) 空調水系統、運行工況、氣流組織、空調管道材質和保溫材料等其他相關方面。

  4.3.2 竣工驗收評價

  4.3.2.1現場調查

  主要內容包括:

  (1)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

  (2)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備設置和布局;

  (3) 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安全性。

  4.3.2.2 衛生檢測

  (1) 抽樣

  抽樣應具有隨機性、代表性和可行性。

  a.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機組)抽樣量原則:

  類型相同系統,30套以下的抽樣比例為20~30%,30套以上的抽樣比例為10~20%。

  類型不同系統,每類至少抽1套;

  b. 每套系統抽樣量原則:

  冷卻水:不少于1個冷卻塔;

  冷凝水:不少于1個冷凝部位;

  新風:每個進風管不少于1個部位;

  送風口:抽取風口總數的5~10%,且不少于5個;

  風管:主風管中(如送風管、回風管、新風管)至少選擇3~5個代表性斷面。

  (2) 檢測指標和方法

  按《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要求執行。

  4.4 評價結論和建議

  根據評價結果,分別作出評價結論,并針對發現的衛生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

  5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常性衛生學評價

  5.1 評價目的

  通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狀況的現場調查和檢測,發現存在的衛生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5.2 評價依據

  (1) 本規范第4.2條(1)和(3);

  (2)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紙及相關資料。

  5.3 內容與方法

  經常性衛生學評價包括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期間評價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效果評價。

  5.3.1 運行期間評價

  具體內容見本規范4.3.2。

  5.3.2 清洗效果評價

  評價指標和檢測方法按《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的有關要求執行。

  5.4 評價結論和建議

  根據現場調查和衛生檢測的結果,作出評價結論,并針對發現的衛生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

  6 評價報告

  衛生學評價結束時應編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是衛生學評價工作的總結性文件,應在基本情況分析、現場調查、衛生檢測、評價分析的基礎上,全面、真實地反映衛生學評價的全部工作,文字要求簡潔、準確。評價報告應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評價依據、評價內容和方法、評價結論和建議。報告格式見附錄J.

  7 衛生學評價機構

  從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機構一般在地(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評價機構的技術要求應符合附錄K的規定,并每4年進行一次評估。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地(市)級衛生學評價機構的技術評估、技術咨詢和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省級以上衛生學評價機構的技術評估、技術咨詢和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負責衛生學評價結果的技術仲裁。

  8 本規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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