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1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毒理學安全性評價。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害物質凡在《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和有關衛生標準中未作規定,需通過本程序和方法確定該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
2 總要求
B2.1 申請者應提供有關產品的下述資料:
B2.1.1 產品用途、應用條件、實際使用的劑量范圍;
B2.1.2 產品的原料配方、生產工藝;
B2.1.3 產品及其組分的化學結構式合理化特性;
B2.1.4 產品可能帶入飲水中的物質及估計濃度。
B2.2 用于毒理學評價的物質可包括最終產品、產品成分、雜質或其他的衍生物。
3 毒理學安全性評價程序
根據附錄A 中計算出的有害物質在飲用水中濃度確定毒理學評價的水平。毒理學評價分四級水平,各級程序如下:
3.1 水平 I
3.2 水平II
3.3 水平III
3.4 水平IV
4 毒理學實驗方法
參見《化妝品衛生規范》。
5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6 本規范自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