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衛生安全要求和檢測檢驗方法。
本規范是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調節、軟化、滅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礦化等用途的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
2 引用資料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
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
3 衛生要求
3.1 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在規定的投加量使用時,處理后的一般感官指標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質指標的要求
4 監測檢驗方法
4.1 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樣品采集和配制見附錄A
4.2 本規范采用的監測檢驗方法為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
5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6 本規范自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