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醫學放射工作人員放射防護培訓的宗旨、對象、內容、方式、考核及實施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一切從事電離輻射醫學應用工作人員的放射防護培訓。
2 防護培訓對象
2.1 凡從事電離輻射醫學應用工作的一切人員均為放射防護培訓的對象。
2.2 除醫用診斷X線工作者、核醫學工作者、放射治療工作者等職業性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放射防護知識之外,凡從事電離輻射醫學應用工作的醫療、科研、教學單位的相關專業人員、見習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等,也必須接受放射防護基本知識的一般培訓。
3 防護培訓宗旨
3.1 防護培訓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各類醫學放射工作人員對放射安全重要性的認識,增強防護意識,掌握防護技術,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照射,避免事故發生,保障工作人員、受檢者與患者以及公眾的健康與安全,確保電離輻射的醫學應用獲取最佳效益。
3.2 防護培訓的基本要求:
a. 對電離輻射醫學應用的利與害有正確的認識,防止麻痹思想和恐懼心理;
b. 了解有關放射防護法規和標準的主要內容,掌握放射防護基本原則;
c. 了解、掌握減少工作人員、受檢者與患者所受照射劑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關防護設施與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d. 了解可能發生的異常照射及其應急措施。
4 就業前和就業后培訓
4.1 醫學放射工作人員就業前必須接受放射防護培訓,并經考核合格之后才有資格參加相應的工作。
4.2 醫學院校學生進入與放射工作有關的專業實習前,應接受放射防護知識培訓。
4.3 各類醫學放射工作人員就業后應定期接受再培訓。
5 防護培訓內容
5.1 防護培訓內容和深度應根據培訓對象、工作性質和條件確定。附錄A(參考件)、附錄B(參考件)列出的放射防護培訓內容提綱和專題培訓課程可供參考。
5.2 在醫學放射工作人員的防護培訓中應強調受檢者與患者的防護,醫療照射的正當性判斷和最優化分析必須列為防護培訓的重要內容。
5.3 接觸醫用開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員的防護培訓內容必須包括內照射防護和放射性廢物處理知識。
5.4 X線診斷、核醫學和放射治療的質量保證,應列入相應醫學放射工作人員的防護培訓課程。
6 防護培訓方式
6.1 防護培訓應根據培訓對象的具體情況及其工作性質采取相應方式,例如課堂教學、現場實習和個人學習等。并注意充分利用各種聲像教材。培訓時間長短視實際情況酌定。
6.2 課堂教學可以基礎知識為主,較系統講授共同性內容;也可以某方面專題為內容舉辦培訓班。
6.3 現場實習以實際操作為主,側重培養學員掌握防護技能。
6.4 個人學習應由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并選擇合適教材,提出統一要求,各人自行安排。
7 考核
7.1 放射衛生防護基本知識應列為醫學放射工作人員業務考核的內容。
7.2 新參加醫學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放射防護培訓合格證書之后才有上崗工作的資格。
7.3 每三年左右應對醫學放射工作人員進行一次放射防護知識與技能的考核。
8 防護培訓工作的實施
8.1 從事電離輻射醫學應用的醫療、科研、教學單位的行政領導,應對本單位的防護培訓負責,從組織上落實放射防護培訓計劃的制定與實施,并定期核查培訓效果。
8.2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放射衛生防護機構必須負責督促并協助各有關單位做好防護培訓工作,同時建立一支能夠勝任防護培訓教學及考核任務的隊伍。
8.3 防護培訓教學人員不僅要有較好的理論素質,而且要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8.4 對醫學放射工作人員的放射防護培訓情況應建立檔案,記錄他們的技能水平、受訓課程、考核成績等。這些記錄的保存時間依檔案類別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