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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1999)

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不具備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除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者外,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醫學”是指中醫學和少數民族醫學。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條  考核是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評價和認定,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各考核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分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

  第六條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已經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師承人員,可直接申請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其余師承人員申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具有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批準的師承關系合同,連續跟師學習滿三年;指導老師具有醫學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從事臨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豐富、獨特的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醫德高尚,在群眾中享有盛譽,得到同行公認;應聘在醫療機構堅持臨床實踐,能夠完成繼承教學任務;同一指導老師在同一時期內帶教學生不得超過兩名。

  (三)取得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的《出師合格證書》。

  (四)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二年的。

  申請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的,除具備上款(一)至(三)項條件外,還應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

  第七條  申請考核確有專長人員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地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審定為確有專長,并經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

  (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確認醫術有專長的。

  第八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內容包括職業道德、業務水平等。

  業務水平考核中,師承人員的重點是學習老師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情況;確有專長人員的重點是是否具備獨特專長,療效是否明顯優于同種或同類病癥的其它治療方法。

  第九條  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個人述職、口試、筆試、實際操作、對其本人書寫醫學文書的檢查等。

  考核標準及具體考核辦法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參照《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的有關規定,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及本條前款的要求統一制訂。

  第十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每年舉行一次,考核時間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統一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考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申請審核表”。

  第十二條  申請考核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申請審核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張;

  (四)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行醫資格證明;或《師承合同》、《出師合格證書》;或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確有專長證明。

  第十三條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已經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師承人員,經批準其行醫資格的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其余師承人員經試用機構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

  符合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確有專長人員經批準其行醫的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確有專長人員經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

  考核機構按規定程序和申請條件復審合格后,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核。

  考核結果由考核機構通知考生。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機構出具考試資格考核合格證明,并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  考核機構是經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

  考核機構應具有相關領域的專業與技能和對考核對象的業務培訓與指導能力。本地區無具備考核能力機構的,由上一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指定考核機構承擔該地區的考核工作。

  考核機構的主要工作內容、職責及轄區范圍等由指定其承擔考核工作的中醫(藥)主管部門確定。考核機構的具體條件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考核機構應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中級職稱以上的醫學專家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專業的醫學教育專家和外聘醫學專家。

  第十六條  考核機構應當建立工作規則、保密、考核資料歸檔存放等相應的工作制度。

  考核機構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后五日內,向指定其承擔考核工作的中醫(藥)主管部門報告考核工作情況與考核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考核機構的相應條件;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考核機構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按年度將委托的考核機構情況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在每次考核結束后的十五日內,將考核結果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并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通過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將考核合格的人員名單通知相應的考點。

  第三章  考  試

  第十九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納入全國統一的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考試的具體內容與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 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的師承人員或者確有專長人員;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

  第二十二條  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的師承人員或者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到規定的考點辦公室報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考試資格考核合格證明;

  (四)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行醫資格證明;或師承人員的《師承合同》和《出師合格證書》;或確有專長人員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確有專長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需同時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

  (六)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報考程序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與實施,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考試成績合格的,獲得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四章  處  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機構的考核資格,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三)在中醫(藥)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四)違反本辦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在申請或參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申請或參加考核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戶籍、學籍,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申請考核資格的;

  (二)在考核中擾亂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員行賄的;

  (四)威脅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核人員的;

  (五)有其他嚴重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在醫師資格考試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根據《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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