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醫療機構對處方的管理:
1.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2.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