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關于假藥、劣藥的規定:
1.假藥,是指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藥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藥處理:
①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③變質變性的;
④被污染的;
⑤應使用依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實際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用于生產的;
⑥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2.劣藥,是指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藥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①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③超過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⑤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⑥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