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X射線探傷裝置及探傷作業場所的放射衛生防護監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和使用500kV以下工業X射線探傷裝置的放射衛生防護監測。
2 引用標準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木。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Z117 工業X射線探傷衛生防護標準
3 總則
3.1 監測目的
本標準根據GBZ117的要求,確定了工業X射線探傷的放射衛生防護監測和有關檢查的項目、方法和周期,并對結果進行評價。
3.2 監測儀器
3.2.1 監測儀器檢定
用于工業X射線探傷裝置放射防護監測的儀器,每年至少由法定計量部門檢定一次,并取得合格使用證明書。有效期內的監測儀器經可能涉及計量刻度的重大維修后,必須重新進行檢定。
3.2.2 監測儀器性能要求
用于監測散漏輻射的儀器應具備下列主要性能:
a)最小量程0~10μGy?h-1;
b)能量響應30~500keV±30%;
c)讀數響應時間小于15s。
3.3 監測記錄與報告
工業X射線探傷的放射衛生防護監測,應按附錄A(資料性附錄)給出原始記錄,并按附錄B(資料性附錄)出具監測報告。
4 X射線探傷裝置的監測和檢查
4.1 泄漏輻射空氣比釋動能率的監測
4.1.1 監測環境
試驗室應無其它電離輻射的干擾。在進行監測時X射線管應距墻壁2m以上,距焦點2m以內不應有其它散射體。
4.1.2 監測方法
X射線管出束口用10個半值層的鉛罩嚴密覆蓋,半值層數據見附錄C(規范性附錄)。在額定管電壓、管電流照射條件下監測附錄D(規范性附錄)中圖示位置的空氣比釋動能率。輻射探測器(電離室)中心與X射線管焦點之間的距離為1m。
4.1.3 監測周期
a)新產品或老產品磚廠投產前,應進行型式試驗。
b)對連續生產中的工業X射線探傷裝置,每年至少由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1次抽驗。
c)對正在使用中的便攜式工業X射線探傷裝置,每年監測1次;對固定式工業X射線探傷裝置至少每2~3年監測1次,由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測。
d)驗收監測應按出廠指標或訂貨合同要求,但放射防護指標必須符合GBZ117的要求。
4.1.4 結果評價
根據GBZ117的要求X射線探傷裝置在額定工作條件下,距X射線管焦點1m處的泄漏輻射空氣比釋動能率應符合表1要求。
表 1
管電壓,kV |
泄漏射線空氣比釋動能率,mGy?h-1 |
<150 |
<1 |
150~200 |
<2.5 |
>200 |
<5 |
4.2 X射線探傷裝置的安全性能檢查
對X射線探傷裝置進行監測時,應對裝置的下列輻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
a)X射線管頭組裝體是否能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鎖緊。
b)X射線管頭組裝體是否安裝了限束裝置。
c)X射線管出束口孔徑是否不大于額定最大有用線束射出所需尺寸。
d)X射線管套上是否具有制造廠名稱或商標;型號及序號;X射線管的額定管電壓、管電流;焦點的位置;出廠日期等標志。
e)移動式或便攜式X射線探傷裝置的控制器與X射線管或高壓發生器的連接電纜是否不短于20m。
5 X射線專用探傷室的監測和檢查
5.1 探傷室周圍輻射水平的監測
5.1.1 環境輻射水平巡測
專用探傷室的放射衛生防護監測,特別是驗收監測時應首先進行周圍輻射水平的巡測,以發現可能出現的高輻射水平區。巡測范圍應根據探傷室設計特點、照射方向及建造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決定。例如,無頂或薄頂探傷室,如需向上照射時,應巡測距離探傷室墻不同距離處的輻射水平分布。無固定照射方向的探傷室在有用線束照射四面屏蔽墻時,應巡測墻上不同位置及門上、門四周的輻射水平。設有窗戶的探傷室,應特別注意巡測窗外不同距離處的輻射水平。
5.1.2 定點監測
一般應監測以下各點:
a)通過巡測,發現的輻射水平異常高的位置;
b)探傷室門外5cm離地面高度為1m處,測門的左、中、右側3個點;
c)探傷室墻外或鄰室墻外5cm離地面高度為1m處,每個墻面至少測2個點;
d)人員經常活動的位置。
5.1.3 監測周期
專用探傷室建成后必須由預防性設計審核單位進行驗收監測,當原設計變動時也應進行驗收監測。
正在使用的專用探傷室,每年至少1次由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測。
5.1.4 結果評價
探傷室周圍非放射工作人員居留側輻射水平應不大于2.5μGy?h-1。放射工作人員居留側輻射水平應不大于25μGy?h-1。
5.2 探傷室的安全檢查
對正在使用中的專用探傷室必須檢查探傷室防護門-機聯鎖裝置,以及出束信號指示燈等安全措施。
6 現場探傷作業場所的監測
6.1 劃區監測
6.1.1 使用移動式或便攜式X射線探傷裝置進行現場探傷時,都必須根據GBZ117的要求,通過巡測劃出控制區和管理區,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聲、光報警裝置。
6.1.2 當X射線探傷裝置、場所、被檢物體(材料、規格、形狀)、照射方向、屏蔽等條件發生變化時,均應重新進行巡測,確定新的劃區界線。
6.2 監測周期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應由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場所監測:
a)新開展現場X射線探傷的單位;
b)每年抽檢一次;
c)在居民區進行的現場探傷;
d)發現個人劑量超過調查水平時。
6.3 結果評價
應將被檢物體周圍場所的空氣比釋動能率在40μGy?h-1以上的區域劃為控制區,控制區邊界外空氣比釋動能率4μGy.h-1以上的區域劃為管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