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根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締約國承認,本條例應與其他相應協議相輔相成。《國際衛生條例(2005)》規定了世衛組織和其他主管政府間組織或國際機構之間在執行本條例中的合作。因此,世衛組織將繼續加強與不少組織(如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旅游組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以及世界貿易組織的長期工作關系。除以上專門機構外,世衛組織還將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如歐洲聯盟和南方共同市場)合作,在各自區域的國家中執行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