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近年來旅行和貿易的大規模增長增加了疾病國際傳播的可能和機會。雖然從源頭上迅速應對是防止疾病跨越國境的最有效方法,但對國際交通工具及機場、港口和陸地過境點采取的常規公共衛生措施可進一步減少疾病傳播的危險。因此,締約國需要指定主要的國際機場和港口,以發展和加強《國際衛生條例(2005)》附件1列舉的能力。此外,出于公共衛生的正當考慮,締約國可指定應發展上述能力的陸地過境點。在《國際衛生條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后,應盡速完成以上指定工作,因為本條例設定的時間表從這一日期開始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