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國際衛生條例(2005)》締約國應:
指定國家國際衛生條例歸口單位(見以上問題4);
利用本條例附件2所含的決策文件,評估發生在本國領土內的事件并向世衛組織通報有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所有事件(見以上問題5);
按照國際衛生條例的要求對關于有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事件的信息進行核實;
應對有可能在國際間傳播的公共衛生風險;
發展、加強和保持發現、報告和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在指定的國際機場、港口和陸地過境點提供常規設施、服務、檢查和控制措施,以預防疾病的國際傳播;
向世衛組織報告在本國領土外發現的公共衛生風險的證據,后者有可能引起疾病的國際傳播,表現為輸出/輸入性人間病例、攜帶感染或污染的媒介、被污染的物品;
對世衛組織建議的措施采取適宜的行動;以及
在執行《國際衛生條例(2005)》方面與其他締約國和與世衛組織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