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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措)施初步設計審查

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因此,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如果界定建設項目為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其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

  按我國建設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上述防護設施的設計審查當屬初步設計階段。

  防護設施初步設計審查內容

  1 一般規定

  1.1 建設單位必須提供建設項目一般情況、設計說明書及圖紙資料,其設計說明書中必須有職業衛生篇章,篇章的主要內容有7個:

  1.1.1 設計中所遵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地方衛生法規、衛生標準、規范和規程。

  1.1.2 建設項目工程分析包括項目概況、用途、生產性質、設計能力、使用的原材料、中間產品、產品,工藝流程,生產設備機械化或自動化程度。

  1.1.3 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種類、部位、存在的形態、主要的理化性質和毒性及危害的范圍和程度。

  1.1.4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所采用的建筑設計和職業病危害衛生防護措施及預期效果。但對于因工藝或設備本身存在的難以克服的困難或尚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要進行說明并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

  1.1.5 根據生產特點和衛生級別、職工人數及構成,設置生活衛生設施,包括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衛生室、衛生間、應急救援設施及必須配備的設備。

  1.1.6 寫明用于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經費概算及占工程投資總額的比例。

  1.1.7 存在問題。

  1.2 凡不經可行性研究階段而直接進行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尚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1.3 初步設計經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查后,須由該部門簽署相關文件。

  1.4 建設項目中用于衛生防護設施及生活衛生設施的經費,必須在初步設計中編制專項概算,列入建筑項目總概算內。

  2 總平面布置

  2.1 廠區總平面布置應做到功能分區明確。生產區應布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廠前區和生活區布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將輔助生產區布置在二者之間。

  2.2 建設項目的總平面布置,在滿足主體工程需要的前提下,應將職業病危害最大的設施布置在遠離上述設施的地段,合理確定其余設施的相應位置,避免相互影響和加劇危害程度。

  2.3 生產區內應該將熱加工與冷加工分開,產塵的工作場所與產毒的工作場所分開布置,高噪聲工作場所應布置在遠離生活區的廠區邊緣。

  2.4 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與其它工作場所和廠前區和生活區之間應設有一定的衛生防護綠化帶。

  3廠房和設備布局

  3.1 廠房建筑方位應保證室內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建筑物的間距一般不得小于相對兩個建筑物中較高建筑物的高度。

  3.2 高溫工作場所的縱軸應與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相垂直,當受條件限制時,其角度不得小于45度。

  3.3 產生強烈振動的工作場所應采取防止振動傳播的措施,產生振動和噪聲的工作場所墻體應加厚,隔聲室的天棚、墻體、門窗應符合隔聲吸聲要求。

  3.4 產生電離輻射的放射性工作場所應設在單獨建筑物內或建筑物的一端,并要有足夠的建筑面積,按放射場所的有關規定布局。

  3.5 在同一工作場所內同時存在塵、毒、物理因素等多種職業危害因素時,應根據不同職業危害的種類和程度分別布置,產生塵毒危害的設備應布置在工作場所的下風側。

  3.6 能布置在工作場所外的高溫熱源,盡可能地布置在工作場所外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能布置在工作場所外的高溫熱源和工業窯爐應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工作場所下風側的外墻側窗附近。

  3.7 采用局部排氣罩的生產設備應布置在不產生干擾氣流的位置,產生有害氣體的各種工業用槽應靠近工作場所的外墻。

  3.8 產生振動、噪聲、電離輻射或非電離輻射的設備應布置在工作場所的一端。

  3.9 多層建筑的廠房內,產生振動、噪聲的設備應布置在底層,而產生高溫或有害氣體的設備則應布置在高層。

  4 衛生防護設施

  4.1 產生粉塵、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產設備必須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

  4.2 使用和生產新化學物質,必須提供完整的工藝流程和毒理學資料,以及相應的衛生防護設施資料。

  4.3 局部機械排風系統各排風氣罩必須遵循設計原則,罩口風速的大小需保證將發生源產生的塵毒吸入罩內。

  4.4 通風排毒、通風除塵和空氣調節設計必須遵循《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2003)及相應的防塵、毒技術規范和規程的要求。

  4.5 通風系統的組成、管道材質、及其布置應合理,容易凝結蒸氣和聚積粉塵的通風管道,幾種物質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燒或形成更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風管道應設單獨通風系統,不得相互連通。

  4.6 產生粉塵、有毒物質或酸堿等強腐蝕性介質的工作場所,應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應有坡向排水系統的一定坡度。

  4.7 產生噪聲、振動的設備應有消聲、吸聲、隔聲及隔振、減振措施,并根據噪聲、振動的物理特性合理設計,使其符合《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87)的要求。

  4.8 產生高頻、微波等非電高輻射的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線金屬屏蔽。

  4.9 設計中防高溫和熱輻射、防潮濕、防寒、防惡臭措施應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及相應的規范執行。

  4.10 工作場所采光照明應分別按《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50033 -2001)和《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92)。

  4.11 設計中應有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當使用循環風時,進風需經凈化,進風中粉塵或有害物質的職業接觸限值不得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規定的該物質PC-TWA限值的30%。

  4.12 在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易爆物質或易揮發性物質且可能泄漏或積聚的地方,必須設置固定式或便攜式檢測報警儀器和事故通風設施。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設置應急救援場所和設施。

  4.13 從事生物危害的特殊工作場所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通用準則》的規定。

  4.14 所有的職業危害因素經防護控制后均須在初步設計說明書中提出定量的預期效果。

  4.15 凡設有自動化集中控制的建設單位,應有有效的人體工效學方面的設計內容。

  5 生活衛生設施

  5.1 新建企業職工食堂、托幼機構、浴室、衛生醫療機構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要求。

  5.2 新建企業根據生產性質應設置或委托職業病防治專業機構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5.3 工作場所應設置飲水設施,并應設置更衣室、休息室、衛生間、女工衛生室,按工作場所衛生級別要求設置淋浴間。

  5.4 改建、擴建、續建項目中的生活衛生設施必須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的要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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