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十三條衛生部統計信息機構執行綜合統計職能,負責全國衛生統計信息、咨詢工作,為制定全國衛生方針政策和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實行宏觀管理與監督、監測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衛生部領導、國家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制定全國衛生統計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社會統計調查的原則,制定全國衛生統計工作制度和衛生統計報表制度。
三、直接負責全國衛生資源、醫療衛生服務、居民病傷死亡原因等健康狀況以及為全國國內生產總值提供衛生部門“增加值”的常規衛生統計調查,定期的國家衛生服務調查和綜合衛生管理信息監測點調查。針對全國衛生發展與改革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開展專題抽樣調查。管理和協調本部其他司(局)的業務統計工作。
四、負責發布全國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提供全國衛生統計資料。審批和管理本部各業務司(局)制定的統計調查方案、統計調查表,審核本部其他司(局)發布的業務統計數據。歸口管理衛生統計分類標準及其代碼的制訂工作。
五、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實行統計咨詢與監督。
六、指導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組織統計工作檢查,交流統計工作經驗。
七、負責組織建立全國衛生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并對此實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八、組織并指導全國衛生統計人員和各級衛生統計信息機構計算機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本部門統計、計算機人員的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九、開展衛生統計信息及其自動化系統的國際交流。
十、協調中國衛生統計學會等的業務工作。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統計信息機構執行綜合統計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