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的組織和指導,保障衛生統計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充分發揮衛生統計在多層次決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詢與監督的整體功能,更好地適應我國衛生發展與改革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衛生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對衛生資源的投入、分配與利用,衛生服務工作及其效益,人民健康水平等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實行統計咨詢與統計監督。
第三條各級各類衛生事業單位,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私人開業機構和個體開業人員,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衛生統計調查資料。
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有主管統計工作的領導,把統計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檢查并監督統計工作法規、計劃和統計報表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應按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加強基層統計工作建設。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開展統計工作中應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密切配合,并在統計業務上接受指導。
第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衛生經費計劃,從經費上保證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統計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加快推廣和應用現代計算與信息傳輸技術,建立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提高衛生統計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統計機構實行統計人員崗位工作責任制,按照《統計法》行使衛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條為了完善統計法制建設,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統計工作制度,嚴格按照制度執行統計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