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二十七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來水設施供水的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凈(配)水廠、公用水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交其統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條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而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