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的發生與流行,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傳染病防治法法定傳染病管理。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級負責,依靠科學,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衛生部對全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監測管理工作;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任務。
第五條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和法制宣傳,清潔環境,提高群眾防治意識,發動社會力量群防群控,切斷傳播途徑。
第六條按照國家規定,對參加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防治工作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參與防治工作發生疾病、殘疾、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七條衛生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地區之間、醫療機構之間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防治經驗的交流;積極開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鼓勵、支持開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有關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監督檢查以及預防控制措施,并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辦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