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二十二條對在塵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罰款和停業整頓的處罰。但停業整頓的處罰,需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塵設施,致使粉塵危害嚴重的;
(三)挪用防塵措施經費的;
(四)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未經衛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