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一條為加強對學生營養午餐的衛生管理,保障學生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營養午餐,是指以保證學生生長發育,改善學生營養狀況為目的,根據學生營養需要,按照合理營養與平衡膳食要求而配制的,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生產經營的膳食和食品(以下簡稱學生營養餐)。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學生營養餐的企事業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生產經營學生營養餐的企事業單位。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取得有“學生營養餐”生產經營項目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生產經營學生營養餐。衛生許可證有效期一年。
第五條申請辦理學生營養餐衛生許可證程序如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注明申請學生營養餐衛生許可項目。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面積3000平萬米以上的, 三資企業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單位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學生營養餐衛生許可證。其他單位向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學生營養餐衛生許可證。目前暫不受理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單位申請辦理學生營養餐衛生許可證申請。符合《學生營養餐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單位,衛生行政部門核發有“學生營養餐”生產經營項目的衛生許可證。
第六條申請單位除根據《北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外,尚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制定學生營養餐的依據及標準
(二)學生營養餐的合理營養配餐資料:
1.學生營養餐的營養素:熱量、蛋白質、脂肪、鈣、鐵、鋅、視黃醇當量、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的設計計算資料。
2.根據營養成分計算的食物配料資料3.根據食物配料編制的食譜
(三)合理烹調,防止營養素損失的措施。
(四)保證學生營養餐衛牛安全的管理措施及食品留樣制度。
(五)生產經營學生營養餐的送餐企業應提供企業標準,食品包裝上應標明廠名、廠址、主要營養成分最低含量、裝盒時間、食用時限。
(六)營養工作人員資料。
第七條學生營養餐生產經營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學生營養餐生產經營過程應符合《學生營養餐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及其他有關要求。每餐供應5000份以上的應建立食品檢驗室。
(二)學生營養餐應符合衛生要求,營養素供給量應符合“學生營養午餐供給量”(WS/T100-1998)標準的要求。目前暫不允許在學生營養餐中配供冷葷、涼菜類食品。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