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并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后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必須隨時進行消毒處理。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條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應當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一條托幼機構應當健全和執行消毒管理制度,對室內空氣、餐(飲)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兒活動的場所及接觸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
第十二條出租衣物及洗滌衣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物品及場所進行消毒。
第十三條從事致病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執行有關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對實驗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規定進行消毒,防止實驗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四條殯儀館、火葬場內與遺體接觸的物品及運送遺體的車輛應當及時消毒。
第十五條招用流動人員2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應當對流動人員集中生活起居的場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
第十六條疫源地的消毒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食品、生活飲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