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各級政府在制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時,必須包括傳染病防治目標,并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三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在本系統內行使、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職權。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傳染病監測管理的責任和范圍,由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的衛生防疫機構,承擔本系統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統上級衛生主管機構和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管理的責任和范圍,由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各級政府對預防、控制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