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進行下列事項的監督檢查:
(一)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設施及其維護、保養和檢測;
(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監(檢)測和評(估)價;
(三)職業病危害治理;
(四)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六)與作業場所有關的職業衛生資金投入;
(七)與作業場所有關的職業衛生責任制;
(八)與作業場所有關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設立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配備;
(九)與作業場所有關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職業衛生檔案;
(十)用人單位的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與作業場所有關的職業衛生培訓與教育;
(十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對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程度實施監督性抽查檢測,并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
監督性抽查檢測應當委托具有職業衛生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九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四)其他必要的臨時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健全體制。受理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舉報。
第二十一條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三條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進行職業衛生宣傳,對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