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三十一條衛生部應急辦負責制定各級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培訓計劃,編制統一的培訓教材,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地方核事故醫學應急組織應根據衛生部核應急辦制事實上的醫學應急救援培訓計劃制定當地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核電廠運營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核安全、輻射防護和核事故醫學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
第三十四條各級核事故醫學應急組織應在國家和地方應急組織宣傳教育大綱的指導下,結合醫療、衛生的專業特點,開展對核電廠附過的居民進行核安全、輻射防護和核事故醫學應急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條衛生部核應急辦負責組織不驚動公眾的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演習,每三年至四年進行一次。
第三十六條醫學應急培訓、演習后應當進行評估,并由衛生部核應急辦做出書面總結,針對所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賂國家核事故應急組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