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目前,我國有關職業病賠付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衛生部若干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與工傷、職業病相關的法律還包括《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在工傷和職業病預防、救治、賠償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職責分別由不同的機構負責。防止和減少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意外事故的工作,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負責,目前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各地的相關機構;職業病的防治則由衛生部門負責;而工傷保險、賠償則與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煤礦安全監察局沒有什么關系,完全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
部門之間分工表面上很清楚,但不難看出各自為政、互不關聯而造成的問題。如下文分析的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與防止與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基本上沒有聯系,無法將工傷保險機制的功能最大化地發揮出來。
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則存在明顯的與《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不一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