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七條保藏機構分為菌(毒)種保藏中心和保藏專業實驗室。菌(毒)種保藏中心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兩級。
保藏機構的設立及其保藏范圍應當根據國家在傳染病預防控制、醫療、檢驗檢疫、科研、教學、生產等方面工作的需要,兼顧各地實際情況,統一規劃、整體布局。
國家級菌(毒)種保藏中心和保藏專業實驗室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省級菌(毒)種保藏中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原則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只設立一個。
第八條國家級菌(毒)種保藏中心的職責為:
(一)負責菌(毒)種或樣本的收集、選擇、鑒定、復核、保藏、供應和依法進行對外交流;
(二)出具國家標準菌(毒)株證明;
(三)從國際菌(毒)種保藏機構引進標準或參考菌(毒)種,供應國內相關單位使用;
(四)開展菌(毒)種或樣本分類、保藏新方法、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五)負責收集和提供菌(毒)種或樣本的信息,編制菌(毒)種或樣本目錄和數據庫;
(六)組織全國學術交流和培訓;
(七)對保藏專業實驗室和省級菌(毒)種保藏中心進行業務指導。
第九條省級菌(毒)種保藏中心的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菌(毒)種或樣本的收集、選擇、鑒定、分類、保藏、供應和依法進行對外交流;
(二)向國家級保藏機構提供國家級保藏機構所需的菌(毒)種或樣本;
(三)從國家或者國際菌(毒)種保藏機構引進標準或參考菌(毒)種,供應轄區內相關單位使用;
(四)開展菌(毒)種或樣本分類、保藏新方法、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五)負責收集和提供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菌(毒)種或樣本的各種信息,編制地方菌(毒)種或樣本目錄和數據庫。
第十條保藏專業實驗室的職責:
(一)負責專業菌(毒)種或樣本的收集、選擇、鑒定、復核、保藏、供應和依法進行對外交流;
(二)開展菌(毒)種或樣本分類、保藏新方法、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三)負責提供專業菌(毒)種或樣本的各種信息,建立菌(毒)種或樣本數據庫;
(四)向國家級和所屬行政區域內省級保藏中心提供菌(毒)種代表株。
第十一條下列菌(毒)種或樣本必須由國家級保藏中心或專業實驗室進行保藏:
(一)我國境內未曾發現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和已經消滅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
(二)《名錄》規定的第一類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
(三)衛生部規定的其他菌(毒)種或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