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事項上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二)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五)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行為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從業人員依法承擔責任的協議。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事項上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二)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四)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立即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八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