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抽檢結果和職業病發病情況。
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的管轄分工,按照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職業病防治監督任務。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可以進入作業現場,調查取證,索取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協助,不得拒絕、阻礙檢查。
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用人單位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建設項目中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設計和施工,通過設計審查或者竣工驗收;
(二)對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職業衛生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不予審查和驗收;
(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