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一條為了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有職業危害作業(以下簡稱有害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在制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統籌安排職業病防治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推廣應用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限制并逐步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生產工藝和技術。
第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計劃、建設、勞動保障、經濟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群眾監督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權利:
(一)接受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ǘ┇@得職業病預防和治療;
?。ㄈ`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ㄋ模┰谧鳂I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無必要的個體防護措施的時候,有權拒絕操作;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當遵守職業衛生制度,增強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