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固定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清潔生產,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國家鼓勵、支持綜合利用資源,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