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二十六條認證機構應當對綠色市場每年進行一次跟蹤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合格的,認證機構發給《年度確認通知書》,認證證書繼續使用;監督檢查不合格的,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綠色市場標牌(志),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綠色市場標牌(志),整改無效的,撤銷其認證證書,并停止使用認證證書和綠色市場標牌(志)。
第二十八條委托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投訴。
第二十九條認證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認證認可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