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一條為了推進全國“三綠工程”建設,促進綠色市場認證工作,建立確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網絡體系,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的綠色市場,是指經認證機構按照有關綠色市場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認證,并允許使用綠色市場標牌(志)的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
第三條國家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副產品批發和零售的市場實施綠色市場認證。綠色市場認證堅持政府推動,企業自愿的原則。
第四條綠色市場認證的管理及質量監督工作,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商務部按照《認證認可條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分工負責,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條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扶持綠色市場的發展,組織綠色市場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綠色市場認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