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六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第十七條 產品應當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農用薄膜。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九條 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經固體廢物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 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
確有必要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