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六條 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條 醫學技術鑒定實行回避制度。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員,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