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十五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入境、出境的人員實施傳染病監測,并且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有權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種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
第十七條 對患有監測傳染病的人、來自國外監測傳染病流行區的人或者與監測傳染病人密切接觸的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區別情況,發給就診方便卡,實施留驗或者采取其他預防、控制措施,并及時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各地醫療單位對待有就診方便卡的人員,應當優先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