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7 共1頁
第二十六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實行封鎖的建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范圍應當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劃定,具體劃定標準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實行分級管理,按照應急預案確定的疫情等級,由有關人民政府采取相應的應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疫點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一)撲殺并銷毀染疫動物和易感染的動物及其產品;(二)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三)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第三十條 對疫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二)撲殺并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對其他易感染的動物實行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役;(三)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必要時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撲殺;(四)關閉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五)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墊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場地,進行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受威脅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一)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二)對易感染的動物根據需要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第三十二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控制、撲滅措施的,由有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拒不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疫區、受威脅區內易感染的動物免費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對因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的已經證實的損失,給予合理補償。緊急免疫接種和補償所需費用,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
第三十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理需要,有權緊急調集人員、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