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0 共11頁
3、設立
(1)保稅物流中心的設立
※經營企業需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①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②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③具備對中心內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④具有協助海關對進出物流中心的貨物和中心內企業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能力
※申請設立保稅物流中心需滿足以下條件(參見教材146頁,記憶“倉儲面積”)
東部地區不低于10萬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5萬平方米。
※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申請,直屬海關受理,報海關總署審批,并由海關總署出具批準申請企業籌建保稅物流中心的文件。
※保稅物流中心驗收合格后,由海關總署向企業核發“保稅物流中心驗收合格證書”和“保稅物流中心注冊登記證書”,頒發保稅物流中心標牌。
(2)保稅物流中心內企業的設立
企業進入物流中心的條件如下(參見教材146頁,重點記憶“注冊資本”)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屬于企業分支機構的,該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人民幣。
※企業申請進入保稅物流中心(B型)應當向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主管海關受理后報直屬海關審批。直屬海關對經批準的企業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物流中心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4、管理
(1)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設立管理機構負責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
(2)物流中心經營企業不得在中心內直接從事保稅倉儲物流的經營活動。
(3)物流中心內貨物保稅存儲期限為2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予以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年。
(4)經海關批準,可以分批進出貨物,月度集中報關,但集中申報不得跨年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