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0 共11頁
五、保稅物流園區及其貨物的報關程序
(一)保稅物流園區簡介
1、含義
保稅物流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在保稅區規劃面積內或者毗鄰保稅區的特定港區內設立的、專門發展現代國際物流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2、功能
主要功能是保稅物流,可以開展的保稅物流業務包括:
(1)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為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2)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3)進口貿易,包括轉口貿易
(4)國際采購、分配和配送;
(5)國際中轉
(6)商品展示
(7)經海關批準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3、管理
(1)禁止事項
★園區內不得建立工業生產加工場所和商業性消費設施。園區內不得開展商業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與園區無關的業務。
(2)企業管理
(3)物流管理
園區貨物不設存儲期限。但園區企業自開展業務之日起,應當每年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報核手續,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天內予以核庫,有關的單證應當自核庫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4)特殊情況的處理
(二)保稅物流園區進出貨物的報關程序
1、保稅物流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報關
海關對園區和境外之間進出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適用進出境備案清單。
(1)境外進入園區:不實行許可證件管理
(2)園區運往境外:從園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出口關稅,不實行許可證件管理。
2、保稅物流園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貨物報關
(1)園區貨物運往區外,視同進口。
※供區內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區內企業使用的機器、設備和辦公用品等需要運往區外進行檢測、維修的,應當向園區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海關核準、登記后可以運往區外。并自運出之日起60天內運進區內。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應當于期滿前1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
(2)區外貨物運入園區,視同出口。
※除已經流通性簡單加工的貨物外,區外進入園區的貨物,因質量、規格型號和合同不符等原因,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入園區之日起1年內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退換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