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公司主要業務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一般保險經紀服務,另一類是增值保險經紀服務。
一般保險經紀服務是指與安排投保有關的經紀服務,即保險經紀公司通過識別、衡量、評價客戶所面臨的風險,設計出適合其實際情況的風險管理與保險安排建議,通過自身成熟的網絡向多家保險公司同時詢價,利用保險專業知識對各家所報的承保條件進行比較,選擇最適合客戶的保險方案,經客戶確認后協助其辦理投保手續。
增值保險經紀服務是指上述服務以外的其它服務。保險經紀公司提供的增殖服務有:
(1) 風險管理和咨詢;
(2) 防災防損服務;
(3) 理賠協助服務;
(4) 安排標的的再保險保障;
(5) 安排特殊風險的超賠保障;
(6) 風險基金管理;
(7) 利用資本市場協助客戶分散風險;
(8) 提供投資項目的風險評估;
(9) 協助開辟項目融資渠道;
(10) 利用國內、國際網絡提供風險管理技術支持等。
2. 經紀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雖然都是保險中介人,但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托,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保險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為收取保險費。
3、服務的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客戶主要是大中型企業和項目,保險代理人的客戶主要是中小型企業及個人。
4、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是委托與受托關系,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戶的損失,保險經紀人對客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后果負責。
3. 國際/國內經紀人發展狀況
國際上,現代保險經紀已有百年歷史,保險經紀在一些保險發達國家是保險營銷的一種重要形式。通過觀察分析保險經紀在這些發達國家的發展情況,對發展我國保險經紀可以有所借鑒。
英國:管理甚嚴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英國的保險經紀制度影響最大,保險經紀人的力量最強。據統計,英國保險市場上有800多家保險公司,而保險經紀公司就超過 3200家,共有保險經紀人員8萬多名。英國保險市場上60%以上的財險業務是由經紀人帶來的,"勞合社"的業務更是必須由保險經紀人來安排。
英國的保險經紀人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險。英國第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成立于1906年,并于1910年被英國政府貿易委員會予以注冊。1977年,英國通過了《保險經紀人法》,并設立了專門的法案機構即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和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IBRC)。
英國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相當嚴格,其主要表現在:(1)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即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頒布了"經營法",對保險經紀人的信譽、宣傳及服務進行監管。在英國,只有經過注冊理事會注冊的個人或法人才能以"保險經紀人"的身份開展業務。(2)進行嚴格的財務管理。《保險經紀人法》規定,保險經紀人的資產要超過負債1000英鎊,而且要開設獨立的"保險經紀人帳戶";保險經紀人每年要向注冊理事會提交審計過的帳戶及有關證明;執業保險經紀人必須提交一定的保證金,最低金額為25萬英鎊,最高為75萬英鎊。(3)嚴厲的懲罰條例。注冊理事會最嚴厲也是唯一的處罰辦法就是將違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個人不得再利用保險經紀人名義從事經紀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