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越來越普遍。很多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及氧化等危險特性,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經營以及廢棄處置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將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2005年3月29日晚,京滬高速公路江蘇淮安段發生的35t槽罐車液氯泄漏事故就是一例。該事故導致周邊村鎮27人死亡,285人中毒。
通過安全評價,可以在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過程中明確存在的危險因素、主要危險源及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等問題;可以評價設備、設施和系統在生產、儲存、使用化學品中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可以對潛在事故進行定性分析與預測;也便于了解和掌握應使用的國家、行業及地方安全法規、標準。因此,進行安全評價有利于危險化學品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竣工的安全管理,也有利于危險化學品現役裝置的安全管理,是加強這些單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礎。
1 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的發展
安全評價技術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它是隨著西方國家保險業的發展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在20世紀的后半葉得到了很大的發展。1964年美國道(DOW)化學公司根據化工生產的特點,首先開發出“火災、爆炸危險指數評價法”,用于對化工裝置進行安全評價。該法已修訂6次,1993年已發展到第7版。該評價方法日趨科學、合理、切合實際,在世界工業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應用,引起各國的廣泛研究、探討,推動了評價方法的發展。1974年英國帝國化學工業公司(ICI)蒙德(Mond )部在道化學公司評價方法的基礎上引進了毒性概念,并發展了某些補償系數,提出了“蒙德火災、爆炸、毒性指標評價法”。1974年美國原子能委員會在沒有核電站事故先例的情況下,應用系統安全工程分析方法,提出了著名的《核電站風險報告》(WASH-1400),并被以后發生的核電站事故所證實。1976年日本勞動省頒布了“化工廠安全評價六階段法”。確定了一種安全評價模式,并陸續開發了匹田法等評價方法 [1]。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定由勞動基準監督署對建設項目實行事先審查和許可證制度。美國對重要工程項目的竣工、投資都要求進行安全評價。英國政府規定,凡未進行安全評價的新建生產經營單位不準開工。歐共體1982年頒布《關于工業活動中重大危險源的指令》,歐共體成員國陸續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國際勞工組織(ILO)也先后公布了1988年的《重大事故控制指南》、1990年的《重大工業事故預防實用規程》和1992年的《工作中安全使用化學品實用規程》,對安全評價提出了要求。歐盟在2002年的未來化學品白皮書中,明確將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及風險評價作為政府的強制性指令。
中國對建設項目進行勞動安全評價,早在1988年5月原勞動部頒布《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中就已提出,原勞動部1996年10月頒發的3號令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以及1998年3月頒發的10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評價管理辦法》,為實施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三同時”,更好地進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奠定了法規依據。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頒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中將安全評價報告作為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向政府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之一,這是中央政府制訂的法規中首次出現“安全評價”這個名詞。2002年6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七十號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和《安全生產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進行危險化學品安全預評價;《條例》規定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裝置應進行現狀安全評價。這說明中國政府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工作十分重視,應當認真搞好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