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
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是根據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確定的,分為0區、1區、2區。
首先根據工藝專業等有關專業提供的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條件圖和釋放源的等級劃分爆炸危險區域:
1.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0區;
2.存在第一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1區;
3.存在第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為2區。
然后應根據通風條件調整區域劃分。當通風良好時,應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當通風不良時應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在生產裝置中0區是極個別的,大多數屬于2區,在設計中劃分爆炸危險區域時,應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1區。
(三)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
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除了按照規范條文的規定以外,還與以下幾個因素有關:
1.易燃物質的泄出量;
2.釋放速度;
3.釋放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濃度;
4.易燃液體的沸點液體混合物初沸點;
5.爆炸下限;
6.閃點;
7.通風量;等等。
這些量的增加與減少都與爆炸危險區域范圍的大小有直接的關系。因這些量界定的因素較復雜。所以上述所列的影響范圍大小的參數,只是采用了IEC規定,而該規定迄今為止只是一個原則性規定,無具體尺寸可遵循。由于實際生產裝置的工藝、設備、儀表、通風布置等條件各不相同,在具體設計中均需結合實際情況妥善選擇,才能確保安全。具體劃分尺寸見有關規范GB50058-92
在區域劃分中有兩個場所要特別引起注意,一是裝置區內的變配電所,應盡量布置在爆炸危險區域范圍以外,位于爆炸危險區域場所附加2區內的變配電所,設計中其室內外地坪高差應大于0.6m。二是加熱爐區的爆炸危險區域,離爐子外壁1.5m內應視為非防爆區。
在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后,應對其結果畫出“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作為在該區域范圍內的電氣設備的選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