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排土場安全評價
10.1 排土場安全度分類,主要根據排土場的高度、排土場地形、排土場地基軟弱層厚度和排土場穩定性確定。安全度分為危險、病級和正常。
10.2 排土場有下列現象之一的為危險:
a、在坡度大于25°的地基上順坡排土、在軟弱層厚度大于10cm的地基上排土時,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確保排土安全的;
b、排土場出現大面積非均勻沉降、開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動跡象的;
c、排土場排土平臺為順坡的;
d、汽車排土場未建安全車擋,鐵路排土場鐵路線順坡和曲率半徑大于規程最小值,排土機排土安全平臺寬度、挖掘機排土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距離達不到設計規范的要求的;
e、山坡匯水面積大而未修排水溝或排水溝被嚴重堵塞的;
f、經驗算,余推力法安全系數小于1.0的。
10.3 排土場有下列現象之一的為病級:
a、排土場地基條件不好,但平時對排土場的安全影響不大的;
b、由于排土場段高高而在臺階上出現較大沉降的;
c、排土場排土平臺未反坡的;
d、經驗算,余推力法安全系數大于1.00小于設計規范規定值的;
e、汽車排土場安全路堤達不到設計規范的要求的。
10.4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為正常:
a、排土場基礎較好或不良地基經過有效處理的;
b、排土場各項參數符合設計要求,余推力法安全系數大于1.15,生產正常的;
c、排水溝及泥石流攔擋設施符合設計要求。
10.5企業必須把排土場安全評價工作納入礦山安全評價工作中。在企業申領和換發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對排土場進行安全評價。
10.6 對于危險級排土場,企業必須停產整治,并采取以下措施:
a、處理不良地基;
b、處理滑坡,將各排土參數修復到設計范圍內;
c、疏通、加固或修復排水溝;
10.7 對于病級排土場,企業應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a、采取措施控制排土沉降;
b、將各排土參數修復到設計范圍內。
10.8 企業對非正常級排土場的檢查周期:
a、對“危險”級排土場每周不少于1次;
b、對“病級”排土場每月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排土場增加檢查次數。檢查中如發現重大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向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
11 附 則
11.1 本規則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11.2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