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的制定考慮了地質工作高度流動、分散的野外作業要求,規定了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技術要求。
本標準覆蓋了地質勘探技術手段和方法的安全生產技術要求,并考慮了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的現有文件的技術內容。
本標準無意包含地質勘探作業中所有必要的條款。使用者應對本標準的應用自負其責。使用者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不免除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中國地質調查局組織起草。 .
地 質 勘 探 安 全 規 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質勘探工作野外作業、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探礦、地質遙感、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海洋地質和鉆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質實驗測試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職業健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地質勘探工作設計、生產和安全評價、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使用地質勘探技術手段和方法從事其延伸業的設計、生產和安全評價、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
中國民用航空探礦飛行工作細則(1975)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
GB 16424─1996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
GB/T 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T 5972—1986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規程
DZ/T 0141—1994 地質勘查坑探規程
GB 3787—1983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地質勘探 exploration, prospecting
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對一定地區內的巖石、地層、構造、礦產、地下水、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重點有所不同的調查研究工作。包括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探礦、地質遙感、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海洋地質和鉆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質實驗測試等。
3.2 艱險地區
是指海拔3000m以上無人居住的地質工作區。
4 野外作業基本規定
4·1 地質勘探單位,應建立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檔案,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傷害源,流行傳染病種、疫情傳染源,自然環境、人文地理、交通狀況。
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檔案信息和預防措施應及時向野外作業從業人員交底。
4·2 地質勘探單位,應為野外地質勘探作業從業人員配備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為艱險地區野外地質勘探項目組配備有效的無線電通訊設備。
4·3 禁止單人進行野外地質勘探作業,禁止采、食不識別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質勘探作業人員應按約定時間和路線返回約定的營地。
4·4 地質勘探單位,應定期為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進行體檢。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體質應適應野外工作要求。
4·5 在疫源地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工作的從業人員,應接種疫苗;在傳染病流行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工作的從業人員,應注射預防針劑。
4·6 野外地質勘探施工,應收集歷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資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4·7 在懸崖、陡坡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應清除上部浮石。進行兩層或多層地質勘探作業,上下層間應有安全防護設施。2m及以上高處作業,應系安全帶。
4·8 地質勘探設備、材料、工具、儀表和安全設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4·9 野外地質勘探電力線路應采用電纜。電纜應架空架設,電纜經過通道、設備處應增加防護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