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 為了在城市建設中設計道路橋梁時妥善處理與建橋有關的問題,保證橋梁的質量及發揮橋梁的效益,制訂本準則。
1.0.2 本準則適用于城市道路的新建永久性橋梁和地道設計。改建的橋梁亦可參照執行。
1.0.3 城市橋梁建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使用要求、交通發展和城市發展需要,按照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的原則進行設計。
1.0.4 城市橋梁設計除執行本準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一般規定
2.0.1 市橋梁可按其多孔跨徑總長或單孔跨徑的長度,分為特大橋、大橋、中橋和小橋等四類,見表2.0.1。總寬度大于或等于30m的城市橋梁,可在原分類的基礎上提高一類來考慮。
2.0.2 城市橋梁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因技術、經濟上的原因需分期實施,則應保留遠期發展余地。
2.0.3 城市橋梁設計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頻率,對特別重要的橋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防洪標準較低的地區,若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頻率設計,導致橋面高程較高而引起困難時,可按實際情況考慮,但仍須確保橋梁結構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頻率下的安全。
在不通航的河流上,城市橋梁的梁底應高出設計洪水位(包括壅水和浪高)0.5m,高出最高流冰水位0.75m,拱腳高出設計洪水位0.25m,高出流冰水位0.25m。
注:(1)無鉸拱橋的拱腳,允許被設計洪位淹沒,但不應超過拱圈矢高的2/3,拱頂底面已設計洪水位凈高不小于1.0m;
(2)上述最小凈高及注(1)的凈高,應同時根據河流具體情況,分別考慮河床淤積,及漂流物和流冰阻塞的影響,適當加高。
2.0.4 城市橋梁孔徑,應按批準的城市規劃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規劃,結合現狀布設。若無規劃,則根據現狀按設計洪水流量滿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過大改變水流的天然狀態。
2.0.5 橋梁跨越的通航河流的航道等級,應按批準的城市規劃的航道等級。
通航凈空應符合現行的《內河通航標準》(GBJB 9-90)規定。
若選用的通航水位,與城市現有防洪標準、道路標準、地形和車輛交通發生矛盾時,要按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沿海受潮汐影響河流,其通航水位可按有關部門規定;若無,可采用平均大汛高潮位。
沿海平原城市,當潮汐影響大,其航運要求與城市交通按《內河通航標準》執行,發生矛盾時,應視具體情況,綜合研究,確定通航水位及凈高,其原則:
(1)應滿足大部分船只每天有足夠時 間通過;
(2)少數大型船只每天有機會通過;
(3)對不經常過橋的特大船只(偶爾進出)可考慮在限制條件下通過。
2.0.6 城市橋梁建筑應反映時代風貌,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橋梁總體設計要符合建筑原理,注意空間比例、節奏、明暗和穩定感,分清主次,局部服從主體。
橋梁建筑重點,應放在總體布置上和主體結構上,以期塑造橋梁這一跨越性工程構筑物的美。創造清晰,明朗的建筑形式。建筑美要忠于合理的受力結構,不在結構之外過多增加裝飾。
2.0.7 城市橋梁設計要因地制宜。積極采用新結構、新工藝,并廣泛吸取國內外先進技術,采用機械化和工廠化施工。
中、小橋的構件宜采用定型構件設計。
設計應保證橋梁在使用期間運營通暢,養護維修方便。
2.0.8 橋梁結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構件在制造、運輸、安裝和使用過程中應具有規定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和耐久性;
(2)構件減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應力;
(3)選用的型式應便于制造、施工和養護:
(4)地震區城市橋梁結構的設計和布置應符合現行的《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有關規定;
(5)在受到城市區域條件限制,必須建彎橋、坡橋時,應針對具體特點,作為特殊橋梁進行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