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人均綜合指標法:總體規劃中常用。
(2)單位用地指標法:確定城市單位建設用地的用水量指標后,根據規劃的城市用地規模,推算出城市用水總量。這種方法具有較好的適應性。
(3)線性回歸法。
(4)年遞增率法。
(5)城市發展增量法: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規劃的要求,規劃期內居住、公建、工業等發展布局都有明確的指標,所以只要按有關定額和方法分別計算出新增部分的用水量,再加上現狀的用水量,就可以求出規劃期內的城市用水總量。這種方法用于近期建設預測比較準確。
(6)分類加和法:城市工業用水量在城市總用水量中占有較大比例,其預測的正確與否對城市用水量規劃具有重大意義。通常采用與民用用水預測相同的方法外,還常用萬元產值指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