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規劃公布實施制度。《城市規劃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城市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布?!?
(2)申請制度?!冻鞘幸巹澐ā返谌粭l、第三十二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各項建設工程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3)許可證制度,即“一書兩證”制度。《城市規劃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設計任務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薄敖ㄔO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它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4)監督/考//檢查制度?!冻鞘幸巹澐ā返谌邨l規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
(5)竣工資料報送制度。《城市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加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