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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師輔導:倡導性規劃方法論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達維多夫、雷納于1962年發表的《規劃的選擇理論》。
  規劃行為的組成:目標的實現、選擇的運用、未來導向、行動和綜合性。
  規劃師只要面對現實,在對未來行動進行安排時就必然要在價值的構建、方法的運用和實現三個不同的基本層次上進行選擇。
  規劃師對價值進行判斷,但這是規劃師的價值觀的作用,而不是社會眾的判斷,因此,規劃的終極目標應當是擴展選擇和選擇的機會。
  從1960年代普遍開展的城市規劃公眾參與,建立在該理論基礎之上。
  中國古代社會和政治體制下
城市的典型格局
  夏商周三代
  城市的建設服務于王朝的對內統治與對外的拓展疆域
  夏代已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水平,如使用陶制的排水管及采用夯打土坯筑臺技術等。
  《周禮》記述了按照封建等級,不同級別的城市,如“都”、“王城”和“諸侯城”在用地面積、道路寬度、城門數目、城墻高度等等方面的級別差異;同時也記載了城市的郊、田、林、牧地的相關關系的規則。
  戰國時期,基本形成了小套城的都城布局模式,反映了當時“筑城以衛君,造郭以守民”的要求。  
  秦漢時期
  秦統一中國后,發展了“相天法地”的理念,在都城咸陽的規劃建設中得到了運用。同時,秦代城市的建設規劃實踐中出現了不少復道、甬道等多重的城市交通系統,在中國古代城市規劃史中具有開創性的意義。
  根據漢代國都長安遺址的發掘,表明其布局尚未完全按照《考工記》的形制進行;轉變發生在王莽代漢取得政權后的國都洛邑的建設中。
  三國時期,魏王曹操213年營建的鄴城規劃中,已經采用城市功能分區的布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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