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1、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
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建設和合理發展。
2、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
(1)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2)確定城市性質的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3)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4)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5)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6)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7)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8)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消防、防洪、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10)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11)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方法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12)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場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13)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方法的建議。
(14)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